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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同年3月5日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李某甲与林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核心成员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等人均系亲属及同乡关系。2012年李某甲与林某甲等人一起创建了武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参与非法经营小额贷款业务,通过高利放贷牟取非法利益。林氏兄弟以该公司为依托,不断吸纳亲属、同乡及同学加入,逐步发展成为人数众多、成员相对稳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某甲在该组织中长期从事“下户考察”、“上门催收”等工作,在林氏兄弟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参与非法入股放贷、上门暴力催收,并从中牟取不法利益,参加了该组织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现查明其参与敲诈勒索4起,寻衅滋事3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犯林某甲、肖某某、郑某甲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在组织意志内实施的犯罪事实

(一)敲诈勒索罪

1.2017年2月份,被害人冯某甲通过QQ群广告联系上办理贷款的业务员,被介绍到*甲公司**营业点办理贷款,经林某乙“面审”,被告人李某甲“下户考察”后,被带至面审地点由林某丙负责“放款”,冯某甲因害怕被打,被迫写下30000元借条,接受放款10500元。事后被催还15600元利息后无力还款,被该组织成员上门采用铁丝拴门、喷红油漆字、砸玻璃、斧头砍门等手段催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汉川市公安局调取的相关书证:被害方提供的与嫌疑人联系的手机截图、视频监控截图、嫌疑人身份及车辆信息,从*乙公司调取的转账信息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4)证人李某乙、冯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案犯郑某甲、林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2.2017年4月6日,被害人方某甲到*甲公司**营业点办理贷款,经林某乙等人“面审”,被告人李某甲“下户考察”后,方某甲被带至武汉市**路**足浴店内“放款”,因利息和费用太高方某甲不同意贷款,胡某某等人采用威胁、恐吓、谩骂等方式,强迫方某甲写下30000元借条、25000的收条后,接受放款18000元。此笔贷款由李某甲、林某乙、胡某某等人入股。2017年5月经电话威胁催收,方某甲通过支付宝转给胡某某2400元,之后逾期未按要求还款,被该组织派人上门采用喷红油漆字、斧头砍门等方式催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乙公司调取的转账信息、方某甲的贷款资料复印件、被催收后的现场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方某甲的陈述;(4)证人方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案犯林某乙、胡某某、郑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2017年9月8日,被害人董某甲经人介绍,到*甲公司**营业点办理贷款,经林某乙“面审”,写下30000元借据,公司派被告人李某甲与黄某甲“下户考察”后,带董某甲至武汉市**附近一民房内“放款”,郑某甲等人采取威胁、恐吓、谩骂等手段,强迫董某乙写下25000元收条接受6000元放款,并支付烟钱600元,董某丙最终得款5400元。此笔贷款由李某甲、林某甲、黄某甲入股。事后董某乙被该组织成员多次电话威胁催收,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迫还款1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某甲提供的董某甲向其微信转账记录、董某甲提供的微信还款和聊天记录及收款人联系方式的截图照片、林某甲的账本账页复印件、涉案车辆行驶轨迹、从腾讯公司调取的转账信息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案犯林某甲、郑某乙、郑某甲、黄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2017年10月27日,被害人余某某通过贷款公司的广告信息,到*甲公司**营业点办理贷款,经公司成员“面审”和被告人李某甲“下户考察”后,将其带至武汉市**公寓**楼“放款”。放款人要求其写下3万元借条,以扣除各种费用的名义,实际放款给余某某7000元。此单由李某甲、林某乙、林某甲入股。2017年11月,余某某被林某甲催还利息2400元,后逾期未还款,被该组织成员上门喷红油漆字、砸门窗玻璃催收,余某某和家人被迫于2018年2月到武汉,支付给该组织成员黄某某现金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余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还款照片、贷款资料及还款收条、林某甲的记账本账页复印件、李某甲下户的车辆轨迹、现场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案犯林某甲、林某乙、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寻衅滋事罪

1.因冯某甲在*甲公司贷款后未按其要求还款,2017年8月14日晚至15日凌晨,林某丙借用被告人李某甲车辆(鄂A****6、载有油漆、斧子、铁丝等作案工具),伙同组织成员郑某甲与肖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1轿车至汉川市**镇**冯某甲婶娘谢某甲及邻居谢某乙、冯某丙、左某某家,用铁丝将数家大门拴住,分别用红色油漆在大门、墙壁及罗马柱上喷写“冯某甲欠债还钱”、“杀”等字样,并用斧头将大门砍破,将谢某乙家玻璃砸破,后驾车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认定,共造成数家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26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监控截图、嫌疑人身份及车辆信息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冯某甲、谢某甲、谢某乙、冯某丙的陈述;(5)证人冯某乙、左某某、谢某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案犯林某丙、郑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2.2017年4月6日,方某甲到*甲公司办理了贷款,该笔贷款由被告人李某甲、林某乙、胡某某等人入股。因方某甲贷款后未按其要求还款,林某乙指使黄某乙(另案处理)派人于2017年12月19日下午4时许,开车至罗田县**乡**街方某甲家水暖店,用红色油漆在该店和隔壁刘某某家卷帘门上喷写“方某甲欠债还钱,不还杀死全家”等字样,且划上圈打上叉,并用脚蹬、砖头砸等方式,将两家卷帘门砸坏。

2018年1月9日凌晨,林某乙安排郑某甲、林某丁、林某戊开车至罗田县**乡**街方某甲家水暖店,用红色油漆在该店和隔壁刘某某家卷帘门上喷写“欠债还钱,方某甲还钱,不还永不安宁”“杀”等字样,且划上乌龟图案,并用斧头将两家卷帘门砍坏。

上述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经物价部门认定,共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573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从罗田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卷材料等书证;(2)现场监控视频;(3)被害人方某甲、方某乙、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卢某某、邓某某、何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案犯林某乙、郑某甲、郑某乙、黄某某、肖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因余某某在*甲公司贷款后未按其要求还款,2018年1月11日零时许,林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辆载胡某某等人到云梦县**镇**街,砸破余某某舅舅王某乙及邻居丁某某家的门窗玻璃,并朝墙上用红色油漆喷涂“余某某还钱”等字样,逼迫余某某还款。

2018年1月22日晚11时许,林某甲再次安排被告人李某甲驾车带人至云梦县**镇**小区余某某亲戚吴某某家,用斧头砍破其家大门,并朝墙上喷涂“余某某还钱”等字样,逼迫余某某还款。

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行为共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9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高速公路出站记录、现场照片、维修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王某甲、吴某某、丁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案犯胡某某、林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参与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爱斌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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