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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3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353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6年12月13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鲁山县城墨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鲁平大道路口附近时,被鲁山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8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1、​ 乙醇检验报告;

1、​ 案发证明、查获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2017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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