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71990********,汉族,衡阳市人,大专文化,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巷**号**单元303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5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持Cl驾驶证酒后驾驶湘******丰田灰色小型轿车,沿衡阳市蒸湘区南平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常胜西路交汇处往西右转进入常胜西路时,遇李某乙驾驶湘******福特棕色小型普通客车沿常胜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该地段,发生两车正面相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李某甲有醉驾嫌疑,将其口头传唤到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2月18日,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潭锦程司鉴中心【2020】毒检字第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74.27mg/100.00ml。被告人李某甲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2月21日,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娄湘中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55.83mg/100.00ml。2020年2月24日,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电话通知主动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归案经过、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艳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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