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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6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71971*********,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号**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10月18日因肇事后逃逸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9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起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黑A3****黑色别克轿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与龙江街交口,与于某某驾驶的黑A0****号黑色旗云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于某某驾车追上并控制。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某无责任。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86mg/100ml。现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被现场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重新鉴定血液送检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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