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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0********,彝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蒙某市龙井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龙井路**路交叉口实施右转弯时,撞击到防护路墩和隔离花坛,造成车辆与防护路墩、隔离花坛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7.7mg/100ml。经蒙某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31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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