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0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L8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松白路万丰天桥路段时,车辆右侧与由谭某某志驾驶的湘MMT***号小型轿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某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执勤民警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经鉴定,从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8.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文静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7*******,担保人李某某联系电话为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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