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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9********,汉族,中专文化,企业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因危险驾驶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0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L8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松白路万丰天桥路段时,车辆右侧与由谭某某志驾驶的湘MMT***号小型轿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某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执勤民警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经鉴定,从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8.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7*******,担保人李某某联系电话为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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