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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Z9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和八个朋友在龙华区**街道**公司楼下的一家客家菜餐厅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粤B******号牌机动车,行驶至大和路观澜二中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65.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身份材料、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行驶证信息、驾驶证信息,行车轨迹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吴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高博

检察官助理:杨舒媛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栋**室,联系电话138*******。

保证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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