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成武县**镇**楼**村**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47分许,李某某驾驶证被注销后醉酒驾驶机动三轮车沿孙寺街里由北向南行驶至孙寺派出所南8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聚义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楼**村**村**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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