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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民,住吉林省*********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01月25日13时41分许,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处,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7.9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孙某某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鹤

2019年7月2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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