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01月25日13时41分许,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处,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7.9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孙某某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鹤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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