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组,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村**幢**单元**室。1994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11月18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6时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9****别克牌小型轿车,从本市下沙幸福南路驶出上道路行驶,途经幸福南路、德胜快速路、机场路、德胜东路,在沿江干区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秋涛北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李某某酒精含量为221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甜甜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3628****。
2.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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