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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5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0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PB****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路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8毫克/100毫升,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毫克158.25/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户籍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通行,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一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宇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937****;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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