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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柯某某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6032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县,住柯某某阿恰乡********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柯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柯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柯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18时05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号三轮摩托车沿G31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G314线****km****m处操作不当,车辆下去路基后被该路段巡逻的柯某某公安局阿恰勒镇警务站巡逻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6.42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驾驶时的血样酒精含量为246.42mg/100ml,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伏海燕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新疆阿克苏地区柯某某阿恰勒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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