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巷**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4日22时48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路**路路口400米时,被麒麟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97.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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