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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街**村**屯。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15时15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公路**国道由蛟河市**街**村**屯向**村**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公路**公里+**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公民户籍证明;(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受案登记表;(4)查缉现场照片;(5)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9)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在国道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栋柱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吉林省蛟河市**街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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