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山东省*县**镇**村**号。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三轮摩托车沿24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亭区**镇**路交叉口处时,与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后经抽血检验:吕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李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钦岭
检察官助理:赵 彤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现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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