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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乡**村村**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龙海市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曾志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龙海市**乡**村村**村**号家中往隆教畲族乡新村村前线水库方向行驶,至新村村前线水库堤坝路段时,被龙海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号二轮摩托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龙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顺珠

检察官助理:方棋梓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360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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