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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38号

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2000********,汉族,小学文化,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镇**楼**号。被告人李某某此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3时13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京Q2****牌号的小型客车沿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城街附近时,遇民警查处违法行为,因其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值为184mg/100ml,涉嫌醉驾,民警依法带其到医院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9月30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8.8mg/100ml血,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在值班律师的帮助下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等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  艳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85196****、1520100****);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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