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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乡**村**组**号)。2006年11月因盗窃罪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1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嫩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由于疫情原因无法送拘于当日释放,同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江河牌电动三轮车,沿嫩江市站前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储粮平房处,李某某将陈某某、李某甲家平房的窗户玻璃砸碎,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发现其有酒驾嫌疑。经鉴定: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2.28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被现场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喜艳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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