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K**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高凉西路莉莱江城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耀才
2019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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