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高密市**镇**村。2007年4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8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高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高密市姜庄镇镇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铁桥时,与驾驶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对行的赵洪坛因会车时的灯光问题发生纠纷,赵洪坛报警。高密市公安局民警出警时发现李某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依法提取血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5.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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