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青州市**镇**村,现租住青州市**公寓**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吉******小型轿车沿青州市富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77号时,与顺行的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
经理化检验,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9.41mg/100ml。
经青州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涉民事赔偿已另行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等;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