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三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纵情”牌甘KD****二轮摩托车从武都区城郊乡苏家坝出发向苏家坝河口方向行驶,行驶至苏家坝河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当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李某某血样依法进行提取。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6mg/100ml;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丽宁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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