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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9********,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县,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超市旁边的**酒吧娱乐,娱乐期间饮酒。于次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HQ****号车,从**超市停车场行驶至**道前路段时,追尾前方由王某某驾驶的新N2****号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8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向被撞车辆进行赔付并已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杨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935****;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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