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7********,蒙古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路**小区,住鄂伦春自治旗**镇**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17日,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阿里河镇清华园小区朋友家饮酒后驾驶车辆离开,未驶出小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查明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驾驶车辆的号牌蒙E*****为他人使用号牌,李某某驾驶的华普牌小型轿车实际号牌为E*****。2020年6月15日,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套用他人号牌车辆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梅
检察官助理:田甜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984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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