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道**楼村**组**号。2013年4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2015年4月17日因犯重婚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6时1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郯城县古城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顺行杨静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玲玲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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