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塘渡口镇江**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白色雪佛兰小车途径邵阳县峡山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乙醇含量为100.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波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7593****。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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