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阳市宏伟区**村**组**号,现住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号楼**组*-**,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9时25分许,宏伟交警大队民警在宏伟区工农大街与火炬街路口执勤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K*****小型轿车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委托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2mg/100ml。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鉴别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
2.鉴定意见:辽襄鉴[2018]检验鉴字第809号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鸿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案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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