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委**组,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吉DW****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泰安大路小红帽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8.86mg/100ml,为醉酒驾车。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长林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位于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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