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街**号**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日将本案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贵F****4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贵阳市清镇方向往金华收费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贵黄公路与金华收费站交叉口5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民警设卡查获。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60.9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抽血待检,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3.2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江红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