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1********,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K9****小型轿车从许州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新东街交叉口时,与正在新东街交叉口等待红绿灯的豫K5****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致豫K5****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经鉴定,李某某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181.34mg,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某已与豫K5****车主许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处以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景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76390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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