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7〕5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西平县**镇**公司。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月7日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1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A70***轿车,行驶至西平县柏城镇中原大道三里湾大棚处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西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检 察 员:冀向伟
2017年2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1页。
3.证人名单1份、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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