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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高陵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E****2比亚迪牌小型汽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口时,同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沿**路由西向东行驶并向北转弯的陕A****W现代牌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李某某及陕E****2乘坐人路某某受伤。执勤交警将李某某带至高陵区中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03.0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医院诊断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3.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醉酒驾驶过程中,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其自首及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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