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付**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A****0号黑色大众速腾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路交叉口附近时,追尾前方驾驶的陕J****0号银色五菱轻型封闭货车,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经血醇检验鉴定: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3.11mg/100ml,交警灞桥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芦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检测报告书、痕迹检验表、违法记录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和认罪认罚、赔偿对方民事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其血醇检验鉴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又十天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涤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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