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老边区**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08年8月29日被赤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19时38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H****0号金杯牌小型汽车沿平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牛山大街路口北2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娄 立
检察官助理:聂洋洋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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