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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山东省莱阳市**镇**楼村**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11月16日22时18分许,饮酒后驾驶鲁******正三轮摩托车沿马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美食门口处,与对行左拐弯的姜某某所驾驶鲁******轿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入院。民警处警时发现李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依法至莱阳市中医医院对其抽血备检。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8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查获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克清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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