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口**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J8****轿车,自本市虎丘区浒墅关镇**花园**区**幢楼下停车位出发,行驶至**花园**区**幢楼下,因妨碍他人行驶,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等;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伟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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