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8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401978********,汉族,大学文化,系**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街**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路**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喜野日本料理”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后,由代驾驾驶其车牌号为苏E3****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李某某及其两名朋友至吴江区博众精工科技公司总部大楼处,两名朋友下车离开。后代驾继续驾车搭载李某某至吴江区华东商业附近,李某某在此处结束代驾。当晚23时许,李某某独自驾驶上述车辆,沿吴江区庞北路、吴淞江大桥、吴中区尹中南路、吴东快速路、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大道、独墅湖隧道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松涛街东延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过车数据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侦查实验笔录;
6.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东山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891316****)现取保候审
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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