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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4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浙CD8****3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由苍南县藻溪镇往灵溪镇望鹤村方向行驶。当日21时37分许,李某某驾驶车辆途经苍南县灵溪镇望鹤村18号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核查记录、查获照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玲琴

检察官助理:林允伟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5878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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