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聊城市茌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14时3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朝阳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朝阳街**路交叉路口处时,因醉酒驾车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醉驾查处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德义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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