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阳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2310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住黑龙省牡丹江市**区**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经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黑C****2奥迪牌小型轿车行至穆泻公路1公里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李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李某某驾驶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牡)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826号鉴定报告;
5.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查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勇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镇;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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