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蒙古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64********,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查日苏镇**嘎查,现住户籍地,农民。2019年10月28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无牌号),沿科左后旗查日苏镇**嘎查附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0月28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9.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归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涉案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截图、行政案件材料粘贴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取保候审决定送达回执、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资格审查证明、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告知书等;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4.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577号);
5.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六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海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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