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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天水市秦州区**镇**村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9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23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在礼县**镇**厂饮酒后驾驶福田五星牌甘**号两轮摩托外出买烟返回砖厂的途中,行驶至礼县盐官镇**路**店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269.6mg/100ml,遂于当日被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血样集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48.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及其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玮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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