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811963********,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曾因赌博,于2016年12月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K*****号东风雪铁龙牌普通轿车,沿S32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登封市徐庄镇公安检查站附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67mg/100mg。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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