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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1********,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镇**新农村(无门牌)。2010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7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凌晨1时1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红色本田小型越野车沿陇西县巩昌镇北城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大坑市场后门附近路段时被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9.3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属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确保交通安全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靖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559325****);

 2.侦查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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