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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灵台县**镇**村**社**号,被告人李某某2016年10月14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罚款300元;2020年2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再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灵台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B****号三轮汽车从家中出发,沿陶瓦路行驶至灵独路36km+130m处(灵台方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甘L5***号重型半挂牵引甘L2****挂车发生刮擦,致双方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1月17日,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检验结果:所送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77.8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所持C4驾驶证被灵台县公安局吊销。

2020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酒后驾驶甘LB****号三轮车从家中出发,经陶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独店街道****便利店门前路段,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灵台县公安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立案侦查,同年2月3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1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嫌酒后驾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姚某某、罗某某、王某某、雷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两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根据上述《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田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原址,联系电话:1829403****;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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