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哈尼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镇**居民委员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澜沧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李**酒后驾驶云JSR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澜沧县城傣族寨往新街方向行驶,行至澜沧县环城路与温泉路交叉口K0+5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21时21分将其送至东方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送检的被告人李**的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97.15mg/100ml血(乙醇/血),属于醉酒状态。
2019年9月25日20时55分,被告人李**驾驶云JSR34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澜沧县傣族寨往澜沧县勐朗镇坡脚方向行驶,行驶至澜沧县建设路与佛房路交叉口K0+50M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李**带至澜沧县东方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李**静脉血样送检。经检验,送检的李**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8.03mg/100ml (乙醇/血),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照片证实查获的时间、地点、周边环境、驾驶的车辆特征、犯罪嫌疑人当时的精神状况等;2、证人证言:证实李**当天喝酒的时间、地点、饮酒量和酒精度等;3、鉴定意见:证实查获李**的血液酒精含量;4、犯罪嫌疑人李**的供述:证实其供述诚恳。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因危险驾驶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再犯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至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4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卫武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居民委员会,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摩托车已返还被告人李**。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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