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8年8月24日、2019年3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15时47分,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开往**市场,当车行驶至**省道**村村口往麻章方向二百米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李某某的血液经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是其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92.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滢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3268****
2.本案卷宗叁册,视听资料光碟贰张,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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