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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身份证号码44088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2019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喝酒后驾驶牌号为粤G3M****摩托车沿海川大道由湛江市坡头区往湛江市霞山区方向行驶,途经湛江市坡头区**路口路段时摔倒,致使其本人受伤。经广东正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55.16mg/100ml。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4交通监控视频;

5现场呼气检测结果;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李某某血液来源说明;

7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

10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11被告人李某某的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到案说明及归案情况说明;

12李某某和叶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的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法章

检察官助理:李建英

2020年5月28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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