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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炎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报废的无牌面包车,行驶至炎陵县**镇**村**组路段时发生侧翻的单方事故。随后,李某某报警求助。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24mg/100ml。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炎陵县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244.54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报废的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勇光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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