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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襄阳市襄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薛某甲等人在襄阳市襄城区**镇薛某乙家里吃饭时,喝了一杯白酒。21时许,李旋驾驶车牌为鄂F****5的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镇出发,途径303省道,22时15分许行驶至贾洲卡点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薛某甲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 查获、抽血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霄月

检察官助理:刘宇航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1397226****。

2. 案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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